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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来源:南京鼓楼仁和会计培训班时间:2016/11/16 8:46:34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企业可选择在规定纳税期限的后进行税款的缴纳,即延期纳税。延期纳税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其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地延缓缴税,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并随之得到上述各种额外的税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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