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7/4/30 9:36:08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类型,具体包括了11类。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八条对各项个人所得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佣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所干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的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政府相关的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的个人从事的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却的的所得;
4)上述个体的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些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一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为自己的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说的。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一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的技术以及其他的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债权、股权而取得的一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所出租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的一些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彩一起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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