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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特殊税务处理

来源:马鞍山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3/2 10:42:00

  企业收购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并购重组交易中涉及的金额大且为复杂的税种.不同的并购重组方案通常会产生不同的所得税额,如果重组过程中产生了数额较大的应纳所得税,且若该税额不能有效地递延到以后各期,这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并购负担且可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此,马鞍山和润会计培训学校小编精心整理了一下文章,快来一探究竟吧!

  一、大的不同是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规定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免税.

  二、根据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实务处理: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

  企业收到分红款是否需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收入,本身性质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人,但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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