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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证书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上饶优路教育时间:2019/8/8 15:35:09

  一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共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撤销注册几个类别。今天,优路教育为大家介绍的是一级建造师证书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申请表: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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