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类企业,分公司在成都且独立核算购有建筑业自开发票,总公司在北京,现在以总公司名义签定了一安装工程在成都施工,施工地在分公司所属所务局管辖区域,请问现在是必需到北京开具外管证然后到成都缴税,还是直接在成都分公司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昭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就来讲下分公司发生业务可以以总公司名义开发票吗?
分公司发生业务可以以总公司名义开发票吗
合理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
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根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