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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反复发票重复盖章还能不能用

来源:安庆仁和会计培训机构时间:2021/11/19 16:52:05

  疫情反复发票重复盖章还能不能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疫情反复发票重复盖章还能不能用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

  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的什么联次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殊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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