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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其他所得的较新的个税处理是怎样的

来源:眉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12/19 14:13:14

  有关其他所得的较新的个税处理是怎样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内容。

  有关其他所得的较新的个税处理是怎样的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351号)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项,《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项,《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项,《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规定,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十一项"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项,《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项,《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接收企业或自然人的捐赠是否属于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9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上述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接受捐赠若属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则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地方上对个人受赠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受赠人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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