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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晋中会计教育时间:2020/11/21 16:35:18

  问:债转股价格怎么计算

  答:一般而言,可转债的转股价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可转债的转股价值=可转债的正股价格÷可转债的转股价×100.

  例如:**转债的转股价为3.14元,其正股收盘价为3.69元,其转股价值即为3.69÷3.14×100=117.52(元).

  股权赠与缴纳税款办理流程:

  纳税程序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具体确定;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不办理纳税鉴定.

  由于税务机关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因此,不同纳税人的具体纳税程序不尽相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纳税情况一贯正常的大中型国营、集体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审核,自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定期进行检查;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部分国营和集体企业,由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缴纳税款;对于个体工商业户一般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经纳税小组民主评议和税务机关核定后缴纳税款的方式.对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按"临时经营"征税.

  相关知识:

  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鼓励企业重组,财政部税务总局依次颁布了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2010] 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2015] 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债转股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

  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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