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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简易计税如何征收

来源:杭州仁和会计培训机构时间:2019/6/3 14:01:16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申报纳税的时候,不止可以采取一种方法进行计算,有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进行选择。那么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简易计税如何征收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杭州仁和会计教育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简易计税如何征收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如何抵扣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行税额应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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