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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恩施仁和会计考证培训班时间:2021/8/18 17:34:38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跟随恩施仁和会计考证培训班小编看看吧!

  其实就是讲述的每一笔业务发生以后,你应当在哪个月度里对该笔业务进行缴纳相关的增值税处理。这个时间的明确不但有助于企业准确的了解每笔业务的纳税时间,而且规范了企业的税法核算期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营改增之后的现代服务业),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销售货物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具体为以下几种: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人申请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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