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伊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3/5 15:48:09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法》第72条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增加人、背书人。
相关知识:
1、发出追索通知,内容包括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
2、确定追索对象。该被追索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增加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增加人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
(1)请求清偿金额。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2)受领清偿金额。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即是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72条之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